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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劳工子女助学金
(1)父母或监护人因非自愿离职问题影响学生就学,用以协助学生顺利就学。(2)申请条件:父母或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政府各类学杂费就学减免优待补助(各级政府补助就读私校学生每学期伍仟元补助除外)、公教子女教育补助费及教育部失业劳工子女助学补助金者,均可申请补助。
A.因事业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或破产宣告而离职者。
B.因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但书。
C.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逾一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一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六个月以上者,视为非自愿离职。
(3)每学期申请时间如下:
A.第一学期十一月底以前提出申请。
B.第二学期五月底以前提出申请。
(4)金额:新台币一万元整,每人每年以领取一次为限。
承办人:学务处王彩屏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