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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申请

本校为照顾经济困难无法于注册缴费截止日前缴交学杂费及住宿费之学生,前学期分期付款未结清,不得办理次学期分期付款,如达毕业资格,亦应结清欠费始可领取学位证书。
缓缴分期缴纳日期及金额:
一、第一期款项应于申请日完成缴纳,未于期限内缴费,则依本校学则第23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二、分期付款以三期为限,第一期最少应为总学杂费之三分之一。
三、若已申请就学贷款经审查后通知为未能核贷者,应于通知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缴纳第一期金额。
四、申请分期金额应于该学期第十六周前清偿完毕。


承办人:学务处王彩屏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