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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申請

本校為照顧經濟困難無法於註冊繳費截止日前繳交學雜費及住宿費之學生,前學期分期付款未結清,不得辦理次學期分期付款,如達畢業資格,亦應結清欠費始可領取學位證書。
緩繳分期繳納日期及金額:
一、第一期款項應於申請日完成繳納,未於期限內繳費,則依本校學則第23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分期付款以三期為限,第一期最少應為總學雜費之三分之一。
三、若已申請就學貸款經審查後通知為未能核貸者,應於通知後一週內提出申請,並繳納第一期金額。
四、申請分期金額應於該學期第十六週前清償完畢。


承辦人:學務處王彩屏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