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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學生獎學金

(1)申請資格:獎勵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且學業成績優良同學。
(2)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80(含)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該學期未曾遭記小過以上處分。(不含新生第一學期及畢業生第二學期)
(3)名額:由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決定之。
(4)金額:每名新台幣5000元整。
(5)每學期申請時間如下:
A.第一學期十一月底以前辦理。
B.第二學期四月底以前辦理。


承辦人:學務處王彩屏小姐
聯絡電話:8662-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