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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奖学金

(1)本校学生本人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且学业成绩及品行表现优良者,给予奖励。
(2)申请条件:
前一学期学业平均成绩达70(含)分以上,操行成绩达80分(含)以上,且该学期未曾遭记小过以上处分,(不含新生第一学期)。
(3)名额:由奖助学金审查委员会酌情议决。
(4)金额:每人每学期学业成绩达70分以上新台币三仟,学业成绩达80以上者伍仟元整。
(5)每学期申请时间如下:
A.第一学期十一月底以前提出申请。
B.第二学期四月底以前前提出申请。


承办人:学务处王彩屏小姐
联络电话:8662-5848